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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北縣板橋市炬光協會急難救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擬草案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落實服務宗旨,協助遭遇事故急難待救助者,恃設立急難救助金,制定定本規章。
第 三
條 急難救助委員會應依據本規程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內部組織及事務之規定。
三、委員之任期。
四、會議之規範。
五、急難救助金來源與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第 四
條 改善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建立互助以殘輔殘制度。
第 五
條 因臨時發生事故或其他意外產生造成不幸者,為解決陷入燃眉斷炊之受困者,發給急難救助金。
第 六
條 急難救助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人,財務一人,均無給職。
第 七
條 急難救助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連選得連任。
第 八
條 急難救助委員會每三個月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委員會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九
條 急難救助個案申請辦法。
一、本會得知個案時,派志願服務人員入宅訪視,了解案主造成困境原因屬實後,建立完整資料,並填寫申請書乙份,提出申請。
二、急難救助開委員會議決議後三日內,將急難救助金送達案主家中,立請其收據簽收蓋章為憑。
三、個案得視其家境情況再予救助,另由本會轉介其他慈善機構或媒體傳播協助之。
第 十
條 救助金額最高補助新台幣參仟元整。
第十一條 急難救助金之來源。
一、由各界善心人士捐助或民間社會團體機構贊助。
二、由活動經費結餘之百分之一0撥入做為急難救助金。
三、由舊衣資源回收金提撥百分之二0做為急難救助金。
四、由會員自由樂捐。
五、該項急難救助金不足時,則暫停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急難救助金,應提出左列證件。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身分證。
三、殘障手冊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個乙份。
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里長開據清寒證明。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本急難救助金於每次理監事會須提出報告,並將事蹟既財務狀況說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係由理事會通過後起實施,如有修正事宜,適時提出由理事會修正後,並副知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本急難救助委員會訂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經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辦理。
第十六條 本組織規程未盡事宜應經理事會決議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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